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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,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。草案中規定,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,引發各界關註。這意味著,一些限行、限購、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,今後將不能再“任性”。
  在筆者看來,規範地方政府權限,關鍵在於三個方面:首先,法律要明確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的邊界,或者說政府權力的邊界——哪些公共事項由地方性法規授權,哪些由地方政府規章授權,必須明確。顯然,地方政府自我授權事項越少越好,凡是涉及大多數人利益的事項,都應由國家法律及地方法規授權。
  其次,法律要明確地方政府實施限制性行政手段的程序。比如說,今後地方政府想限行、限購,不能由地方政府關門決策,而是要根據法定程序進行決策。那麼,法律不僅要明確決策的具體程序,還要明確決策的形式,以及由誰參與決策等。只有科學化、民主化決策,才能確保決策的程序正義。
  另外,法律還要明確執法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。在相關法律限制地方政府權力的同時,必須在法律中強化執法監督檢查和問責——凡是沒有依法辦事的地方政府,理應依法問責。(新華社記者 張海英)
  (原標題:以明確的邊界和程序不讓權力“任性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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